民不畏死,奈何以死惧之?
若使民常畏死,而为奇者,吾得执而杀之,孰敢?
常有司杀者杀。夫代司杀者杀,是谓代大匠斲。夫代大匠斲者,希有不伤其手矣。
若民恒不畏死,若何以杀惧之也?
使民恒畏死,而为畸者将得而杀之,夫孰敢矣!
若民恒必畏死,则恒有司杀者。夫代司杀者杀,是代大匠斲。夫代大匠斲,则希不伤其手。
斲:斫,雕琢。读zhuó。
如果民众常常不畏惧死亡,如何以杀来恐吓他们呢?
使民众常常畏惧死亡,而做不正常之事的人将捕获而杀掉他,谁敢啊!
如果民众必然常常畏惧死亡,则常常得有职掌杀人者。代替职掌杀人者杀人,是代替技艺高超的工匠进行雕琢。代替技艺高超的工匠进行雕琢,则罕有不伤其手的。
本章是颇有歧义的一章,可以从两种完全相反的立场来进行解读,虽然主流的解读都是正面的,但另一种较为负面的解读却有可能更为接近老子的真实意图。虽然我们不愿意接受,但无法回避一个无奈的事实,那就是老子作为一位古人,当然也会存在一定的思想局限。
若民恒不畏死,若何以杀惧之也?
本章首先是一个假设加反问句:假如民众总是不畏惧死亡,如何以杀来恐吓他们呢?也就是说,如果民众不畏惧死亡的话,就不能以杀其性命来恐吓他们了。这的确是个问题,人们都不怕死了,统治者怎么吓唬人呢?
这种问题在古代似乎难以解决,但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,到了现代,这就不是难题了。因为人们已经认识到,相比对生命的杀灭而言,对自由的限制才是更加有效的控制违法犯罪的方式。
现代社会有足够的条件来对大量人员实施长期监禁,这在古代是难以实现的。所以,古代的统治者才会依赖于各种肉刑,或者采取充军发配的方式来惩戒罪犯,而最严厉的刑罚莫过于死刑。
使民恒畏死,而为畸者将得而杀之,夫孰敢矣!
基于古人以杀惧民的客观需要,就得想办法让民众畏惧死亡。因为只有让民众畏惧死亡,才能通过把“为畸者”——不守规则、逆天而为之人——处死的做法来达到扼制违法犯罪的目的。
死刑,这种沿用了数千年的残酷刑罚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,自然有其存在的道理。死刑的目的在于震慑民众,使其不敢违法犯罪,也就是“使夫知不敢弗为而已”(详见《重解道德经》第三章)。死刑的意义就在于以严厉的刑法治国,从而保障社会的安定。
古人要达到震慑民众的目的,最直接、最有力的手段就是杀人示众,而这种手段能够奏效的前提条件就是“民恒畏死”。如果达不到这个条件,死刑这一招就不灵了。所以老子的逻辑就是,先使民畏死,然后把不守法的人杀掉,就没人敢犯法了,也就是杀鸡给猴看。
不可否认,老子这句“狠话”是有时代局限性的,放在两千多年前,应该说是合情合理的,但在今天看来,就显得有些不近情理了。这句话也算是法家思想源于道家的一个依据。但遗憾的是,法家的严刑峻法只是把老子的以杀惧民发挥到了极致,却忽略了老子一再强调的慈、检与不争。
老子反对分别美丑善恶,对不善者颇为包容。他曾讲“善者善之,不善者亦善之,德善也。”(第四十九章)还曾讲“人之不善,何弃之有?”(第六十二章)而他对“为畸者”为何却要如此严厉呢?其中的差别就在于:“不善者”只是人为认定的不善,并不一定真的不善;而“为畸者”则是确实违反了社会的既定规则或法律,为了保证社会能够继续正常运转,必须对其采取某些惩罚措施。
若民恒必畏死,则恒有司杀者。夫代司杀者杀,是代大匠斲。夫代大匠斲,则希不伤其手。
“民恒畏死”作为杀人示众这种恐吓手段得以奏效的前提条件,似乎是必要的。基于此,老子又做出了另一个假设:假如民众必然会常常畏惧死亡,那就应该常设“司杀者”——职掌杀人者。也就是说,如果民众必然畏死,政府就要常设死刑执行者(刽子手)以及掌管刑杀的机构(司法部门),而不是随便谁都可以杀人。
很多学者都将“司杀者”解释为天,认为人的命天注定,人的生死应该由天来掌管。这是对文字的过度解读。结合上下文来看,意思很明确,讲的就是死刑的震慑作用。明明是由人来执行死刑,不用扯到天上去。
接下来老子指出了一个问题,就是当时普遍存在的代替“司杀者”杀人的问题。老子将代替“司杀者”杀人比作代替技艺高超的工匠进行雕琢。代替技艺高超的工匠进行雕琢,很少有不伤手的。同理,代替“司杀者”杀人也很难不反伤其身。
老子认为,死刑的定罪与执行应该由专职人员负责,不能你也杀、他也杀,滥用私刑。都认为自己是替天行道,都是行侠仗义的大侠,社会没有统一的刑罚标准,还不得乱套。杀人是个技术活儿,不是谁都可以干的。所以老子将“司杀者”比作“大匠”,就是为了告诫人们,不可对杀人之事等闲视之,不要随便动手杀人,那样做难免会伤及自身,还是交给专职人员去干吧。
老子这句话讲得在理,也很现实。先抛开民众是否会必然畏死的问题不说,单说在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中,须由专职部门来负责死刑的定罪与执行,其他人不得越俎代庖去剥夺一个人的生命,这是毋庸置疑的。这也可以说是老子提倡依法治国的一个依据。
本章句句不离死与杀,好像老子一下子从阴柔风变为了刚烈风,令人不由得倒吸一口凉气。可他句句讲的都是大实话,只不过太现实、太直白,显得有点残酷。
多数学者都将本章的主旨理解为:不要欺人太甚,免得民不畏死。虽然出发点是好的,但这与本章的原意却是大相径庭。无论如何,我们还是得尊重文字的原本含义,不能为了迎合自己的想法而随意曲解文意。
实际上,老子在本章中提出了两个主张:第一,使民畏死,以杀惧之;第二,司杀专职,莫代其杀。这两个主张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是无可厚非的,而第二个主张至今仍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。
在《道德经》的思想体系中,能支撑老子第一个主张的就是“圣人不仁,以百姓为刍狗”(第五章)这句话。既然圣人不讲仁爱,可以把百姓当作草狗,那么为了社会安定,在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的情况下,以杀惧民似乎也没有什么不妥。但问题是,为了实现以杀惧民而使民畏死,真的好吗?这种看似必然的做法,却是一个无奈的选择。因为无论用什么方式来使民畏死,本质上都是刻意而为,都是有为之举。
在第五十章中,老子曾专门论述了善执生者无死地的道理,他非常清楚高层次的人是不应该畏惧死亡的。但对于广大民众,他思来想去觉得还是让人们畏死比较好。因为只有如此,以杀惧民才能管用。
老子也曾讲过,“夫乐杀人,不可以得志于天下”(第三十一章),可见他是反对滥杀的。但为了治国安邦,老子只得支持将“为畸者”杀掉的做法,这应该是不得已而为之吧。
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,越来越倾向于废除死刑。目前世界上仍在使用死刑的国家与地区约有58个,占比不足30%,而我国就是其中之一。以现代的视角来看,无论民众畏死或是不畏死,都不该以杀惧之。以震慑或恐吓民众为目的,本身就是将民众放到了对立面上,并不能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。以杀人为手段来治国,是远古野蛮文化的遗留,又违背了“慈”的原则。既然目的和手段都有问题,何必还要继续施行呢?而且事实已经证明,依靠死刑并不能杜绝违法犯罪的发生。不畏死之人永远会有,不管统治者如何使民畏死也没有用。
所以,本章这个关于死与杀的命题,其实是一个基于古代社会的不够文明但又无法回避的命题。老子用假设的形式探讨了民众不畏死或者畏死的几种可能的结果。我们也来假设一下,假如统治者不再需要震慑民众,也就不再需要严刑峻法,那自然就不必使民畏死了。如此一来,那些用宗教或科学来告知民众死亡可怖的说辞也就不再需要了。这才是真正做到了“民之不畏威,则大威将至矣”(第七十二章)。看来只有现代文明才能让统治者获得超越古人的巨大威望,而我们每一个人都是这个时代的见证者。